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
證人甲○○右列證人因被告乙○○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科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證人甲○○因右開案件,經本院先後傳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及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到庭為證人,均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此有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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