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國民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0一二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七號、第二三0一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五三號、第三二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