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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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翻越牆垣竊盜罪嫌,惟告訴人乙○○係被告之姑姑,二人間為5親等內血親,經告訴人及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明無誤,有被告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佐,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準備程序中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轉呈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倬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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