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訴字第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蔡滋聰 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寬 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