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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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蔡滋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致寬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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