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台幣(下
同)498,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