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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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士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7
月13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95305901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7月12日21時2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榮興按摩院第2
按摩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發生性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李吉鴻敬 警訊時之供述。
(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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