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275元,應
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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