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201號
被   告 丙○○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
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民國95年6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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