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蘇江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一、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併達成協商,惟於96年6月11日後即未繳納協議款項,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數到期,且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第3條約定『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數到期,除不得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二、相對人蘇江鎮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固定計息,詎料相對人蘇江鎮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1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5,719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情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今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履行其責,本行遂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恢復相對人聲請人所訂立信用貸款使用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