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周溶楫 被告 沈宏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8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廖宜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