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伍水金 訴訟代理人 趙發成 被告 王庭華
王建忠 溫恩忻 王秋雄 王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計算式: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均為70元×面積共1萬4,000平方公尺=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