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39號上訴人 唐匡維 被上訴人 許書魁
詹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