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李麗賢 被告 余明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吳坤芳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