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楊宗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楊宗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於民國98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楊宗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宗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汐止區龍安路202巷15號)於91年7月15日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且經公示催告均無人陳報楊宗吉之生死,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楊宗吉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有楊宗吉之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4日函覆之失蹤協尋紀錄及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最後揭示日期:113年12月30日)等可以證明,足證楊宗吉自91年7月15日失蹤後已滿7年,且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本文規定,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並於113年12月30日揭示公示催告公告,該陳報期間已於114年6月29日屆滿,均無人陳報楊宗吉之生死,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楊宗吉死亡,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楊宗吉係於91年7月15日失蹤,計至98年7月15日失蹤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規定,應推定楊宗吉於98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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