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556,119,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06,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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