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自字第143號自訴人丁○○
一號自訴人癸○○自訴人子○○
二號自訴人戊○○自訴人己○○自訴人壬○○自訴人庚○○自訴人丙○○自訴人辛○○自訴人丑○○
號自訴人甲○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周蔥
樓共同乙○○律師代理人被告寅○○39歲民
六號四樓之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實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理由
一、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當庭諭知自訴代理人,改定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開庭,而於是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再以書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出庭,並以公文告知自訴人,屆該期日自訴代理人亦未到庭,有送達回證、通知自訴人的公文及準備程序筆錄可稽,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諭知本件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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