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惟閎
申傳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京徹 因112年度金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