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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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惟閎
申傳崴
張哲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韋禔 因112年度金字第1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