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紫金園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晉榮 即晉榮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