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莊萬泉
莊以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80,000元《計算式:(1690+579+1111)6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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