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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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當事人__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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