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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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於3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聲請就系爭房屋進行非破壞性紅外線偵測漏水鑑定,經本院電詢鑑定機關後,鑑定機關表示初驗費用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是依前揭條文命上訴人於文到3日內向本院預納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