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俊煌具保人曾明華上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前受刑人胡俊煌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曾明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存卷足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