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原告丙○○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被告甲○○
邑偉有限公司上一法定代理人 洪舜仁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經本院以98年度交易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