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前列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冒佩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