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紀程選任辯護人郭盈蘭律師被告謝承孝選任辯護人 蕭守厚 律師被告 謝承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被告 陳克銘 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 律師被告 湯鎰安 上一被告之 陳景新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 律師
吳啟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紀程、謝承孝、謝承浩、陳克銘、湯鎰安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被告王紀程、謝承孝、謝承浩、陳克銘、湯鎰安等均因涉嫌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同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嫌,被告王紀程、謝承孝且尚均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當日將其等收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審酌其等涉案情節,除據被告等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 楊巧玲姬崇益楊雅婷林文相黃士育蔡宏義 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在卷;此外,復有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在卷可稽,且有甩棍、斧頭、鋁棒等物扣案為憑,本院基上各情,因認上開情形均仍存在,被告等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99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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