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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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孝義務辯護人蕭守厚律師被告謝承浩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 律師被告 陳克銘 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 律師被告 湯鎰安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 律師
吳啟豪 律師 陳景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謝承孝、謝承浩、湯鎰安、陳克銘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壹佰年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謝承孝、謝承浩、陳克銘、湯鎰安等均因涉嫌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同法第33
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嫌,被告謝承孝且尚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再於99年10月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復於99年12月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被告等現且業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審酌其等涉案情節,除據被告等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 楊巧鈴 、 姬崇益 、 楊雅婷 、 林文相 、 蔡宏義 等人於警詢或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此外,更有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在卷可稽,復有手槍、斧頭、鋁棒等物扣案為憑,本院基上各情,因認被告等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100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