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恆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恆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恆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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