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號A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一八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法官董武全
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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