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О號A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三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顏基典
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