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法九○矯字第○三九五四八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