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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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原 告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巫佳旺 即順豐工業
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同)206,636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