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黎元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國偉 、 黎元欣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及其上199建號建物回復為被告黎國偉所有所得受之利益為何?
二、原告因被告黎國偉返還原告之土地所有權狀、有價證券、銀行存摺所得受之利益為何(如陳報上開土地及證券之價額、及銀行存款金額)?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