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鄭凱文 送達代收人邱 昱宇 律師被告 吳曉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毛彥程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