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3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賴森林
被   告  譚尚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10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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