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藍炯嘉
呂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止│週年│起迄日止│週年│
││││利率││利率│
├──┼─────┼─────────────┼──┼──────────────┼───┤
│1│11,102元│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3│0.9%│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3月│0.09%│
│││月24日止││24日止││
││├─────────────┼──┼──────────────┼───┤
│││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9%│110年3月25日起至110年3月│0.19%│
│││││31日止││
││├─────────────┼──┼──────────────┼───┤
│││││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2│11,326元│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3│0.9%│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3月│0.09%│
│││月24日止││24日止││
││├─────────────┼──┼──────────────┼───┤
│││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9%│110年3月25日起至110年3月│0.19%│
│││││31日止││
││├─────────────┼──┼──────────────┼───┤
│││││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3│8,348元│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3│0.9%│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3月│0.09%│
│││月24日止││24日止││
││├─────────────┼──┼──────────────┼───┤
│││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9%│110年3月25日起至110年3月│0.19%│
│││││31日止││
││├─────────────┼──┼──────────────┼───┤
│││││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4│8,545元│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3│0.9%│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3月│0.09%│
│││月24日止││24日止││
││├─────────────┼──┼──────────────┼───┤
│││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9%│110年3月25日起至110年3月│0.19%│
│││││31日止││
││├─────────────┼──┼──────────────┼───┤
│││││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共計:39,3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