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四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三樓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2年訴字第1824號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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