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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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及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甲○○
巷20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及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