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甲○○公示送達民國93年5月27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3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4年2月22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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