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4056號聲請人捷領螺絲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代理人 林志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93年度除字第40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3│永傑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中山 │15,827元│93年5月15日│CK0000000│7個月││││北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滿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