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7號聲請人 柯廣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衍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所在之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07年2月1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