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曾治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巧雯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函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土地、建物最新第一、三類登記簿謄本正本(需顯示債務人、設定義務人欄位、含他項全部)、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之相關事證等事項,聲請人已於107年1月24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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