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李詩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