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02號聲請人 徐啟海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 徐振中 近二年之所得清單。
二、因 徐啟霞 為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請「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