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債權人 陳玉雲 代理人 周玉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柏良李黃玉秀李晉頡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李黃玉秀、李晉頡請求之依據(原因事實)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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