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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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馮興華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興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馮興華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並繳納現金完畢。
二、茲以該具保人即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