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661號聲請人 楊宜芬 相對人 楊裕芬 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北市○○區○○段○○○○號土地」「臺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新北市○○區○○段○○○○○號」;主文中關於「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三十七」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二六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