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738號債權人 陳文良 上列債權人陳文良因與債務人 胡雅琪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文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胡雅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育森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