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文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42、71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解文輝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解文輝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使用之機車。得手後,即牽至址設臺中市○里區○○路○○○號之草湖資源回收行變賣。嗣於102年2月17日上午9時許,解文輝將附表編號4所竊得之2部機車牽至上開資源回收行準備變賣時,為該資源回收行人員劉明珠發覺有異而報警,經警當場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且經證人 陳富貴黃蓬 年、 陳志生 、劉明珠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協尋電腦單、草湖資源回收行資料、舊貨業買入登記簿、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多次竊盜犯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物之損失,且對於社會治安有所危害,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車牌│變賣得款│主文││││││號碼│(新臺幣)││├──┼──────┼───────┼───┼──┼─────┼─────────┤│1│102年2月16日│臺中市大里區忠│陳富貴│VOW-│400元│解文輝犯竊盜罪,累│││下午2時許│ 孝路 與長春路口││27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2月16日│臺中市大里區大│ 曾仕欽 │477-│400元│解文輝犯竊盜罪,累│││下午2時15分│峰路與北湖街口││8873││犯,處有期徒刑參月│││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2月16日│臺中市大里區忠│陳志生│BP9-│無│解文輝犯竊盜罪,累│││下午4時許│孝路與長春路口││68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2月17日│臺中市大里區仁│ 黃蓬年 │WUY-│無│解文輝犯竊盜罪,累│││上午8時30分│化路1149號前││618││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許│││JDB-││,如易科罰金,以新││││││688││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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