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黃子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煥勛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